APP下载
微信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提案工作 > 提案动态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信阳市委员会 提案工作条例

来源: 时间:2020-11-10 00:00 

政信委文[2020]6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信阳市委员会

提案工作条例


(1999年3月3日政协信阳市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10日政协信阳市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3年9月25日政协信阳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0年4月30日政协信阳市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提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党委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造福信阳、添彩中原服务;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四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政协信阳市委员会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提案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产生与调整,依据《政协信阳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提案办理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征集提案线索,编发提案参考题目,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组织征集提案,推动提案质量提升。

(五)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部门。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和督办。

(九)组织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及表彰。

(十)协助做好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十一)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提案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二)加强与中共信阳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三)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四)加强与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各兄弟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我市各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综合科。综合科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驻信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的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须出于自愿。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信阳的贯彻落实和我市的中心工作,聚焦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五)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根据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随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双月协商座谈会、民主监督性协商座谈会上的发言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依照提案审查的标准和程序,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可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立案:

(一)与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相符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四)与政协章程或者全国政协、省政协、市政协全体

会议决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相违背的。

(五)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六)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七)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八)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超出人民政协履职范围,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进行质询或者追责的。

(十)超出本市管辖范围的。

(十一)指名举报的。

(十二)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十三)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四)属于学术讨论的。

(十五)内容空泛,没有提出具体明确建议的。

提案审查结果应及时向提案者反馈。未予立案的,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等方式送有关部门处理或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作撤案处理,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政协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归口办理的原则,通过提案交办会议,集中交有关承办部门办理;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承办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提案,应在收到提案5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书面申请改办,由交办机关认可后重新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提案承办单位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立案的提案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注重实效。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一般在三个月)内对提案进行答复,重点提案(一般在六个月)内对提案进行答复。提案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于不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承办单位除网上提案答复外,委员个人提案,办理复文须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提案,办理复文须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须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须寄送召集人。中共信阳市委所属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须抄送市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须抄送市政府办公室;信阳部队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须抄送信阳军分区政治部。所有提案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同办理单位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收到提案两个月内,将会同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就涉及本单位职责的事项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提案办理的有关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意见(凡未反馈意见的均视为办理结果满意)。

(五)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工作必要环节,通过多种方式,认真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咨询对办理复文的意见。

(六)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视情况通过座谈、视察等形式当面征求办理意见。

(七)提案委员会要与提案者和承办单位加强联系,及时协调解决提案办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办理工作有序开展。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提案委员会要分析研究,视具体情况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答复。对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催办。

 第二十二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三条  提案督办的主要任务是推动提案承办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办理提案,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提高办理质量和成效,公开办理结果,加快转化落实。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督办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统筹,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联合党委政府督查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督办要注重调查和协商,在充分了

解情况的基础上,依次采取网络预警、电话提醒、书面催办、

走访督办、通报批评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重点提案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七条  重点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评选产生,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八条  重点提案督办采用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视察调研、走访、报送《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九条  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应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本专门委员会委员参加相关的重点提案督办工作;也可将重点提案督办与本专门委员会调研活动结合起来,吸收提案者参加本专门委员会的调研工作。

第三十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七章  提案工作表彰

 

 第三十一条  对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个人,市政协应当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

(一)选题准确,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四)提案格式规范,案由明确,文字简明。

第三十三条  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做得到的认真负责办理,做不到的直截了当给予答复。

(二)办理工作有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制度健全、

程序规范,按时限网上和书面答复提案者;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报送办理工作总结。

(三)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

办理落实。

(四)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四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或者提案者自荐,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个人由提案者及相关单位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组织评审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经政协信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县(区)政协可依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责任编辑: